首宗與他國達成雙邊有機同等性協議,農業合作貿易交流新突破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表示,有機產品貿易具有獨特性規範,有機產品輸銷他國時,須符合該國有機規範始能於當地以有機名義販售,因此國與國間多透過簽署有機同等性相互承認協議,來促成有機產品貿易交流。農糧署進一步表示,由於之前尚無其他國家承認我國有機同等性,該署積極與多個國家洽商簽署雙邊有機同等性,與日本自104年開始接觸,經與日本主管機關農林水產省食料管理局完成雙方有機農產品管理法規審查比對,並進行多次會議諮商,及人員實地查證與交流訪視,終於達成雙方有機規範及管理制度具同等性之共識,並於本(10)月30日在東京舉行第44屆臺日經貿會議中,由臺灣日本關係協會與日本臺灣交流協會兩會長代表簽署促進進出口有機食品合作備忘錄,為我國與他國首宗簽署雙邊有機同等性協議,在國際農業合作與貿易交流上,實具代表意義。
簽署雙邊有機同等性,有助於國產有機農產品及加工品外銷
農糧署指出,簽署雙邊有機同等性協議後,經我國驗證通過之國產有機農產品及加工品,如茶葉或穀類加工品等具競爭力之有機產品,即可直接輸銷至日本市場以有機名義販售,毋須再經日本驗證機構驗證,節省外銷驗證成本及提升市場競爭力。此外,目前與其他國家如美國、加拿大、澳洲、紐西蘭、印度等亦持續進行雙邊有機同等性協商,逐步開拓我國有機外銷商機,以帶動國內有機農業及相關產業成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