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10-15

人口結構老化快 三商美邦人壽建議提早進行退休準備



        (台北訊) 台灣社會人口結構型態已有別於過往的「高齡化社會」,2018年老年人口更進一步達總人口的14%,正式進入「高齡社會」,老年人口在亞洲排名第3,人口老化的速度也名列前茅。隨著一年一度的重陽節即將到來,在人口結構高齡化的情況下,如何建構一個舒適完善的養老退休生活顯得更加重要。
               投保「三商美邦人壽世紀安心變額年金保險」或「三商美邦人壽世紀安心外幣變額年金保險」,是一項可供選擇做好退休準備的工具,其有三大特色,一為保證最低身故金額機制,在年金累積期間,無論保單連結之標的投資績效好壞,被保險人身故時最低可給付總保費等值之美元總額,解決客戶對於投資風險不可控的隱憂,將資產完整的保留給家人;再者針對現代人因工作繁忙,往往沒有閒餘時間關注財經情勢,甚至可能缺乏相關理財專業而不知如何選擇投資標的,該二商品提供類全委帳戶的投資標的,讓專業投資機構代為進行投資操作,藉由專家的幫忙,協助保戶掌握市場狀況;第三特色,於年金化前,當投資標的淨值在8()美元以上時,每月可領回撥回資產,此設計相當於保戶每月多了一筆額外收入,可當作平日生活花費的來源或進行資產再投資。
               以規劃退休生活的40歲男性為例,躉繳新臺幣200萬元購買「三商美邦人壽世紀安心變額年金保險」,並設定95歲開始領取年金給付,假設初投入時投資標的淨值為10美元,每年投資報酬率均為4%,且無匯兌差的情況下,每年平均約可領取新臺幣76,000元的撥回資產,可進行再投資或自行運用,提升所得替代率,倘若不幸於85歲身故,除了過去45年已領回約新臺幣342萬元,因本商品提供保證身故最低金額,因此,即使因過去每月撥回資產或恰逢市場景氣不佳導致投資標的淨值下降,造成保單帳戶價值低於投入資金,身故最少仍給付總保費新臺幣200萬元等值之美元總額,合計至少領取約新臺幣542萬元!
              現代社會面臨高齡化及少子化等問題,人口結構的轉型,也讓退休制度面臨許多挑戰,多數人對於未來的退休生活普遍存在不安全感。且不斷拉長的預期壽命,也令退休後的生活開銷跟著增加,因此更應該未雨綢繆,提早替自己做好完善的退休生活規劃。

重陽節參考附件

商品一:

一、商品名稱:三商美邦人壽世紀安心變額年金保險

二、商品摘要
(一)給付項目:
返還保單帳戶價值或保證最低身故金額:
1.     年金給付開始日前:
被保險人之身故若發生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前者,本公司將根據收齊約定申請文件後之次一個資產評價日,以下列二者較大之值,返還予要保人或其他應得之人,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1)   收齊申請文件後次一個資產評價日之保單帳戶價值。
(2)   收齊申請文件後次一個資產評價日之保證最低身故金額。
註:保證最低身故金額:係指要保人投保時或復效時繳交之保險費依保單條款約定之匯率轉換為等值美元之總額。但要保人辦理部分提領或本公司以保單帳戶價值扣除保險單借款本息時,保證最低身故金額應按下列比例減少之,最低減少至零為止:
(1)   部分提領:「一般投資標的之部分提領金額」占「一般投資標的之保單帳戶價值」之比例。
(2)   扣抵保險單借款本息:「一般投資標的之扣抵金額」占「一般投資標的之保單帳戶價值」之比例。
2.     年金給付開始日後:
被保險人之身故若發生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後者,如仍有未支領之年金餘額,本公司應將其未支領之年金餘額依約定給付予身故受益人或其他應得之人。
註:前項給付受益人得選擇一次給付或依契約約定分期給付。

年金給付:
要保人於投保時應與本公司約定,選擇下列其中一種年金給付方式:
1.     一次給付:
被保險人於年金給付開始日仍生存,本公司按年金累積期間屆滿日之保單帳戶價值(如有保險單借款應扣除保險單借款及其應付利息後)一次給付予被保險人本人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2.     分期給付:
分期給付方式採年給付或月給付。被保險人於年金給付開始日仍生存者,本公司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及該日的週年日或週月日給付年金金額予被保險人本人,最高給付至被保險人達保險年齡一百一十歲(含)之年度為止,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註:年金金額之計算方式:年金給付開始日時,以年金累積期間屆滿日之保單帳戶價值(如有保險單借款應扣除保險單借款及其應付利息後),依據當時預定利率及年金生命表計算每期給付年金金額。

商品二:

一、商品名稱:三商美邦人壽世紀安心外幣變額年金保險

二、商品摘要
(一)給付項目:
返還保單帳戶價值或保證最低身故金額:
1.     年金給付開始日前:
被保險人之身故若發生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前者,本公司將根據收齊約定申請文件後之次一個資產評價日,以下列二者較大之值,返還予要保人或其他應得之人,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1)   收齊申請文件後次一個資產評價日之保單帳戶價值。
(2)   收齊申請文件後次一個資產評價日之保證最低身故金額。
註:保證最低身故金額:係指要保人投保時或復效時繳交之保險費金額。但要保人辦理部分提領或本公司以保單帳戶價值扣除保險單借款本息時,保證最低身故金額應按下列比例減少之,最低減少至零為止:
(1)   部分提領:「一般投資標的之部分提領金額」占「一般投資標的之保單帳戶價值」之比例。
(2)   扣抵保險單借款本息:「一般投資標的之扣抵金額」占「一般投資標的之保單帳戶價值」之比例。

2.     年金給付開始日後:
被保險人之身故若發生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後者,如仍有未支領之年金餘額,本公司應將其未支領之年金餘額依約定給付予身故受益人或其他應得之人。
註:前項給付受益人得選擇一次給付或依契約約定分期給付。

年金給付:
要保人於投保時應與本公司約定,選擇下列其中一種年金給付方式:
1.     一次給付:
被保險人於年金給付開始日仍生存,本公司按年金累積期間屆滿日之保單帳戶價值(如有保險單借款應扣除保險單借款及其應付利息後)一次給付予被保險人本人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2.     分期給付:
分期給付方式採年給付或月給付。被保險人於年金給付開始日仍生存者,本公司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及該日的週年日或週月日給付年金金額予被保險人本人,最高給付至被保險人達保險年齡一百一十歲(含)之年度為止,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註:年金金額之計算方式:年金給付開始日時,以年金累積期間屆滿日之保單帳戶價值(如有保險單借款應扣除保險單借款及其應付利息後),依據當時預定利率及年金生命表計算每期給付年金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