踏出家門並平安返家是一件平凡不過的事,但一場突如其來的意外卻可能打破我們原本平凡且幸福的生活,據衛福部107年事故傷害死亡人數統計,每十萬人口約有6,846人因意外身故,其中運輸事故佔46.87%,0~14歲的孩童意外身故因素以其他意外39%、運輸事故32%、溺水18%排名前三大;15~24歲青少年以運輸事故87%為意外身故的主因;而25~55歲之青壯年族群及55歲以上之熟齡族群皆以運輸事故排名最高,其次分別為意外中毒及意外墜落,風險無所不在,對任何年齡層都可能造成傷害。
面對身邊的意外風險,三商美邦人壽提醒,運輸事故意外對全年齡的影響佔有高度比重,當有通勤、國內外出差、甚至長時間在外拜訪客戶的需求時,意外保障不可或缺。為此,「三商美邦人壽真心安終身保險」以大眾的需求為設計理念,打造健全的意外防護網,提供終身意外身故、意外失能及重大燒燙傷給付,前兩項更依據不同意外傷害事故類型給予1、3、5倍保額保障,此外,在保險年齡達80歲(含)前,另享有傷害醫療保險金(日額型)、傷害加護病房暨燒燙傷中心保險金及傷害住院手術慰問金等傷害醫療保障,於繳費期間屆滿時,還可領回總繳保險費的滿期保險金。
若以25歲男性投保繳費20年期「三商美邦人壽真心安終身保險」為例,保額100萬,年繳保險費38,000元,本公司提供一般意外傷害事故100萬、水陸大眾運輸工具意外傷害事故300萬、空中大眾運輸工具意外傷害事故500萬的身故保險金與前述相同倍數保額的失能保險金(另乘上失能給付比例)保障及重大燒燙傷保險金25萬,保險年齡達80歲(含)前另有傷害醫療保險金(日額1,000元)、傷害加護病房暨燒燙傷中心保險金(日額2,000元)、傷害住院手術慰問金(每次意外3,000元)等保障,在繳費期間屆滿時,給付滿期保險金76萬,此時,正值壯年肩負家庭重責的階段,一筆金援到來,可讓肩頭壓力相對減輕。
三商美邦人壽提醒,為防止突發的意外事故使得生活變調,建構意外保障實不可少,唯有備妥完整保障,才能在未來遇到事故時,讓家抗震不倒。
附件
一、 商品名稱:三商美邦人壽真心安終身保險
二、商品摘要
1.給付項目:
‧累計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的退還: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繳費期間內,滿15足歲前身故,本公司僅退還身故時之「累計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本契約效力終止。
‧身故(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保險年齡達16歲之保單週年日後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以內死亡者,本公司按下表計算所得之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本契約效力終止。但超過180日死亡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死亡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意外傷害事故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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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付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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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意外傷害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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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傷害事故發生當時保險金額之一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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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陸大眾運輸工具意外傷害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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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傷害事故發生當時保險金額之三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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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中大眾運輸工具意外傷害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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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傷害事故發生當時保險金額之五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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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繳費期間內,於保險年齡達16歲之保單週年日後身故者,本公司另給付「保險費總和」或當年度末保單價值準備金之最大值,本契約效力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繳費期間內,滿15足歲但保險年齡達16歲之保單週年日前身故者,本公司按身故時之「累計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給付,本契約效力終止。
‧失能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以內致成條款附表一所列失能程度之一者,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本公司以「失能診斷確定日」為準,按下表計算所得之金額給付「失能保險金」。但超過180日致成條款附表一所列失能程度之一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失能程度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意外傷害事故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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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付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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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意外傷害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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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傷害事故發生當時保險金額之一倍乘以條款附表一所列給付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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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陸大眾運輸工具意外傷害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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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傷害事故發生當時保險金額之三倍乘以條款附表一所列給付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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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中大眾運輸工具意外傷害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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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傷害事故發生當時保險金額之五 倍乘以條款附表一所列給付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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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繳費期間內,於保險年齡達16歲之保單週年日後致成條款附表一所列第一級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另給付「失能診斷確定日」對應之「保險費總和」或當年度末保單價值準備金之最大值,本契約效力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繳費期間內,於保險年齡達16歲之保單週年日前致成條款附表一所列第一級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另給付「失能診斷確定日」對應之「累計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不適用前項之約定。本公司依約定給付「累計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後,本契約效力終止。
‧滿期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繳費期間屆滿時仍生存者,本公司按「保險費總和」給付「滿期保險金」。
‧重大燒燙傷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以內致成條款附表二所列重大燒燙傷情事之一,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並治療,且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15日內仍生存者,本公司按「意外傷害事故」發生當時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二十五給付「重大燒燙傷保險金」。
前項給付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以一次為限。
‧傷害醫療保險金(日額型):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保險年齡達80歲(含)前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以內,於醫院接受「住院」診療者,本公司就其「住院日數」,乘以意外傷害事故發生當時保險金額的千分之一,給付「傷害醫療保險金(日額型)」。但超過180日繼續診療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診療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前項每次傷害給付日數不得超過90日。
被保險人因第一項傷害蒙受骨折未住院診療者,或已住院但未達骨折別所定日數表,其未住院部分本公司按骨折別所定日數乘以保險金額的萬分之五給付。合計給付日數以按骨折別所定日數為上限。
前項所稱骨折是指骨骼完全折斷而言。如係不完全骨折,按完全骨折日數二分之一給付;如係骨骼龜裂者按完全骨折日數四分之一給付,如同時蒙受二項以上骨折時,僅給付一項較高等級的傷害醫療保險金。
‧傷害加護病房暨燒燙傷中心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保險年齡達80歲(含)前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以內,經醫院醫師診斷其傷害必須住進加護病房或燒燙傷中心接受診療者,本公司就其「住進加護病房或燒燙傷中心日數」,乘以意外傷害事故發生當時保險金額的千分之二給付「傷害加護病房暨燒燙傷中心保險金」。但超過180日繼續診療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診療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前項每次傷害給付日數不得超過90日。
‧傷害住院手術慰問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保險年齡達80歲(含)前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以內,於醫院「住院」期間經醫院醫師診斷該所受傷害需進行「手術」治療且實際接受手術治療者,本公司就意外傷害事故發生當時保險金額的千分之三給付「傷害住院手術慰問金」。但超過180日繼續治療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治療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前項給付每次意外傷害事故以一次為限。
2.參考費率:25歲男性,保額100萬元,年繳保險費38,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