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是歲末年終的時刻,「聖誕節」、「跨年夜」等一連充滿歡樂氣氛的節日即將到來,也代表著將迎接新的2020年。而在此時刻,也該檢視一下,自己的保險保障是否足夠,為未來的生活做更好的規劃。三商美邦人壽針對小資族、熟齡族、準退休族等三大族群提供其應著重的保障重點建議,協助民眾簡單快速的了解目前人生階段適合的保險商品。
若是剛進社會的小資族群,因預算有限,風險承擔能力最低,應以「低保費、高保障」的定期險、醫療險、意外險為主,用低保費買到較高額度的保障,同時,也不會因過高的保費影響生活品質。建議可以投保「三商美邦人壽關愛久久失能照護定期健康保險」附加「三商美邦人壽正健康住院醫療健康保險附約」、「三商美邦人壽個人傷害保險附約」,藉由簡單又少負擔的規劃,移轉年輕朋友可能遭遇到的人身風險。
而屬於家庭經濟支柱的熟齡階段,當發生事故時對家庭影響最大,因此需要足夠照顧家人的保額,建議除了調高原有的保險額度外,應再將「三商美邦人壽祥安心終身壽險」、「三商美邦人壽愛安心重大傷病終身健康保險」等壽險、重大傷病險納入保險規劃內,轉移因發生事故時家庭所需承受的沉重經濟壓力。
準退休族因大部分的小孩已經濟獨立,經濟責任減輕許多,應該將重點移到自身的退休規劃,可以善用投資型年金商品幫自己累積退休金;而隨著年紀漸增,醫療需求開始增加,因此需要再加檢視自己的醫療保障是否有需要調整的地方,讓自己有個無虞且有品質的退休生活。
三商美邦人壽提醒民眾,人生各階段都有不同的責任與保障需求,應定期檢視其保險規劃,適時補足保障缺口,給自己及家人一個安心的未來。
附件
商品一:
一、商品名稱:三商美邦人壽關愛久久失能照護定期健康保險
二、商品摘要
(一)給付項目:
‧失能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致成條款附表所列第一級至第十一級失能程度之一,並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且於失能診斷確定日仍生存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的三十倍乘以條款「失能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之給付比例計算所得之金額給付「失能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不同疾病或傷害申領「失能保險金」時,本公司累計給付金額最高以「保險金額」的三十倍為限。
‧意外失能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條款所約定之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條款附表所列第一級至第十一級失能程度之一,並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且於失能診斷確定日仍生存者,本公司除給付「失能保險金」外,另按「保險金額」的30倍乘以條款「失能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之給付比例計算所得之金額給付「意外失能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致成條款附表所列失能程度之一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失能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不同意外傷害事故申領「意外失能保險金」時,本公司累計給付金額最高以「保險金額」的三十倍為限。
‧失能扶助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致成條款附表所列第一級至第六級失能程度之一,並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且於失能診斷確定日及每屆失能診斷確定之週年日仍生存者,本公司於失能診斷確定日及每屆失能診斷確定之週年日起一年內之每一週月日(不論被保險人生存與否),按「保險金額」給付「失能扶助保險金」。
本契約如發生要保人終止本契約、被保險人身故或保險年齡達85歲之情形時,倘仍有應給付而未給付之「失能扶助保險金」,本公司將尚未領取之「失能扶助保險金」,依年利率1.75%貼現計算一次給付。
本公司累計給付「失能扶助保險金」,最高以「保險金額」的六百倍為限。
‧豁免保險費: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條款附表所列第一級至第六級失能程度之一,並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且於失能診斷確定日仍生存者,本公司自失能診斷確定日之翌日起,豁免本契約(不含本契約附加之契約)有效期間內之應繳保險費。
本契約因前項約定情形豁免保險費時,本公司自失能診斷確定日之翌日起,按日數比例計算返還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於要保人。
商品二:
一、商品名稱:三商美邦人壽正健康住院醫療健康保險附約
二、商品摘要
(一)給付項目:
‧每日病房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條款第七條之約定而以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對象身分住院診療時,本公司按被保險人住院期間內所發生,且依全民健康保險規定其保險對象應自行負擔及不屬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之「超等住院之病房費差額」、「管灌飲食以外之膳食費」及「特別護士以外之護理費」核付,但同一保單年度同一次住院期間之申請日數最高不得逾三百六十五日,且其每日最高給付不得超過本附約所載「每日病房費用保險金限額」。
若被保險人於住院期間曾入住加護病房或燒燙傷中心診療者,該次住院之「每日病房費用保險金限額」提高為二倍。
‧住院醫療及手術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條款第七條之約定而以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對象身分住院診療時,本公司按被保險人住院期間內所發生,且依全民健康保險規定其保險對象應自行負擔及不屬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如條款所列之「醫師指示用藥」、「掛號費及證明文件」等各項費用核付,但其同一次住院期間最高給付不得超過本附約所載「住院醫療及手術費用保險金限額」。
若被保險人於住院期間曾入住加護病房或燒燙傷中心診療者,該次住院之「住院醫療及手術費用保險金」提高為二倍。
‧門診手術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條款第七條之約定而以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對象身分於醫院或診所接受門診手術治療時,得依下列「實支實付型」或「定額給付型」擇一申請保險金,但同一保單年度之申請次數合計最高不得逾六次:
一、「實支實付型」:按被保險人門診手術期間內所發生,且依全民健康保險規定其保險對象應自行負擔及不屬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之費用核付,但每次最高給付不得超過本附約所載「每次門診手術保險金限額」。
二、「定額給付型」:按本附約所載「每次門診手術保險金定額」給付「門診手術保險金」。
‧住院日額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條款第七條之約定而以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對象身分住院診療時,得向本公司申請「住院日額保險金」,本公司依被保險人實際之住院日數按本附約所載「住院日額」給付「住院日額保險金」,但同一保單年度同一次住院期間之申請日數最高不得逾三百六十五日。
被保險人於同一次住院期間接受診療者,已依前項向本公司申請「住院日額保險金」後,不得再向本公司申請「每日病房費用保險金」、「住院醫療及手術費用保險金」。
(二)最高補償限額表:
計劃
給付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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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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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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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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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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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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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病房費用保險金限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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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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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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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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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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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0
|
住院醫療及手術費用保險金限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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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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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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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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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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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00
|
每次門診手術保險金限額
|
1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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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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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00
|
15,000
|
15,000
|
每次門診手術保險金定額
|
1,500
|
1,500
|
1,500
|
1,500
|
1,500
|
住院日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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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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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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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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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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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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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三:
一、商品名稱:三商美邦人壽個人傷害保險附約
二、商品摘要
(一)給付項目:
‧所繳保險費的退還:
訂立本附約或續約時,以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之給付於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之日起發生效力;保險年齡十五歲之被保險人於滿十五足歲前身故者,本公司不給付身故保險金,僅退還當年度所繳保險費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身故(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條款第七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死亡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死亡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死亡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失能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條款第七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條款附表一所列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給付失能保險金,其金額按該表所列之給付比例計算。但超過一百八十日致成失能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失能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商品四:
一、商品名稱:三商美邦人壽祥安心終身壽險
二、商品摘要
(一)給付項目:
‧身故(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繳費期間內,於保險年齡達十六歲之保單週年日後身故者,本公司按下列金額總和給付「身故保險金」,本契約效力終止:
一、身故時之「保險金額」。
二、自確定死亡之翌日起,按日數比例計算之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繳費期間屆滿後,於保險年齡達十六歲之保單週年日後身故者,本公司按身故時之「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本契約效力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滿十五足歲但保險年齡達十六歲之保單週年日前身故者,本公司按身故時之「累計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給付「身故保險金」,本契約效力終止。
‧完全失能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契約有效且繳費期間內,於保險年齡達十六歲之保單週年日後致成條款附表所列完全失能情事之一者,本公司按下列金額總和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本契約效力終止:
一、完全失能確定時之「保險金額」。
二、自確定致成條款附表所列完全失能情事之一的翌日起,按日數比例計算之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繳費期間屆滿後,於保險年齡達十六歲之保單週年日後致成條款附表所列完全失能情事之一者,本公司按完全失能確定時之「保險金額」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本契約效力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保險年齡達十六歲之保單週年日前致成條款附表所列完全失能情事之ㄧ者,本公司按完全失能確定當時之「累計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本契約效力終止。
‧累計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的退還: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滿十五足歲前身故者,本公司不給付「身故保險金」,僅退還身故當時之「累計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予要保人,本契約效力終止。
‧祝壽保險金:
本契約至終期日仍持續有效且被保險人仍生存時,本公司將視同本契約滿期,按保險金額給付「祝壽保險金」,本契約效力終止。
商品五:
一、商品名稱:三商美邦人壽愛安心重大傷病終身健康保險
二、商品摘要
(一)給付項目:
‧重大傷病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初次罹患條款所約定之「重大傷病」,且已依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所公告實施之「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免自行負擔費用辦法」規定,取得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核發之重大傷病證明者,本公司以診斷確定日為準,按下列約定給付「重大傷病保險金」,本契約效力終止:
一、第一保單年度按「保險費總和」之1.06倍。
二、第二保單年度起且於本契約繳費期間內,按「保險金額」及「保險費總和」兩者取其大之值。
三、本契約繳費期間屆滿後,按「保險金額」之1.1倍及「保險費總和」兩者取其大之值。
前項情形,被保險人取得「重大傷病」證明時,本契約效力已停止或終止者,仍按約定給付「重大傷病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於繳費期間內經診斷確定符合「重大傷病」者,本契約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將不予退還,亦不併入「重大傷病保險金」內給付。
被保險人若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喪失全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資格,須先申請加保全民健康保險後,始得申領「重大傷病保險金」。
被保險人同時或先後致成二項以上重大傷病者,僅給付一項「重大傷病保險金」。
‧豁免保險費: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條款附表所列第二級至第六級失能程度之一,並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且於診斷確定日仍生存者,本公司自診斷確定日後之最近一期保險費應繳費日起,豁免本契約(不含附加於本契約之附約)有效期間內之應繳保險費,但本契約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不予退還。
‧累計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的退還: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滿十五足歲前身故且未曾申領「重大傷病保險金」者,本公司不給付「身故保險金」,僅退還身故時之「累計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本契約效力終止。
‧身故(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保險年齡達十六歲之保單週年日後身故且未曾申領「重大傷病保險金」者,本公司以身故日為準,按下列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本契約效力終止:
一、第一保單年度按「保險費總和」之1.06倍。
二、第二保單年度起且於本契約繳費期間內,按「保險金額」及「保險費總和」兩者取其大之值。
三、本契約繳費期間屆滿後,按「保險金額」之1.1倍及「保險費總和」兩者取其大之值。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滿十五足歲但保險年齡達十六歲之保單週年日前身故且未曾申領「重大傷病保險金」者,本公司按身故時之「累計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給付「身故保險金」,本契約效力終止。
‧完全失能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保險年齡達十六歲之保單週年日後致成條款附表所列完全失能情事之一且未曾申領「重大傷病保險金」者,本公司以診斷確定日為準,按下列約定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本契約效力終止。
一、第一保單年度按「保險費總和」之1.06倍。
二、第二保單年度起且於本契約繳費期間內,按「保險金額」及「保險費總和」兩者取其大之值。
三、本契約繳費期間屆滿後,按「保險金額」之1.1倍及「保險費總和」兩者取其大之值。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保險年齡達十六歲之保單週年日前致成條款附表所列完全失能情事之一者,本公司以診斷確定日為準,按「累計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本契約效力終止。
被保險人同時致成條款附表所列二項以上完全失能程度者,本公司僅給付一項「完全失能保險金」。
被保險人致成完全失能情事之一如同時符合「重大傷病」者,本公司僅依約定給付「重大傷病保險金」。
‧祝壽保險金:
本契約至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一百歲之保單週年日仍持續有效且被保險人仍生存時,本公司將視同本契約滿期,按「保險金額」之1.1倍與「保險費總和」兩者取其大之值,給付「祝壽保險金」,本契約效力終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