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10-20

李佳芬女士農舍違建案 內政部作出訴願決定


李佳芬女士農舍經雲林縣政府今(108)7月間認定違規增建,因逾期未補辦手續,8月通知應予拆除。李女士向內政部提起訴願,並移轉所有權予陳女士承受訴願。內政部於1081018日召開訴願審議會議決定:訴願駁回。
營建署說明,查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9條規定,農舍用地面積不得超過農業用地面積之10%;又位於非都市土地者,按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理辦法第5條規定,最大基層建築面積不得超過330平方公尺,申請人應依其申請及核發之建築執照內容興建農舍,不得未經核准逕為增、擴建。
營建署表示,本案經雲林縣政府現場勘查,認定李女士農舍為3層樓建物,其正面、背面及左右側態樣與使用執照竣工圖及照片均不同,各樓層違規增建「樓地板面積」合計約248平方公尺,未依建築法規申請建築執照,且逾期未完成補照相關程序,違建情事明確。
營建署指出,農業用地內屬公眾通行使用部分,需扣除前開使用面積後,再予計算農舍與農業經營用地面積,且農舍用地面積不得超過該農業用地面積10%;本案經現場勘查其農舍用地面積亦超過原建築執照核定可興建範圍,違建情事明確。
營建署強調,本案雲林縣政府及內政部訴願會均依違規具體事證、並遵循相關法令,依法查明辦理相關事宜。
內政部表達,陳女士如不服訴願決定,得依訴願法第90條規定,於決定書送達後2個月內,向臺中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