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10-08

重大傷病不可輕忽 三商美邦人壽給您110%的安心守護

現代人生活壓力大、飲食精緻化,再加上各種外在環境因素的影響,罹患重大傷病的人數大增,患者年齡層亦有下降的趨勢。根據衛福部統計,台灣每25人中,就有一人持有重大傷病卡。雖隨著醫療科技的進步,提高患者病情獲得控制、痊癒的機率,但相對須支付更高額的醫療費用,一年動輒百萬的醫療費用,常使患者無力負擔而必須放棄治療。
有鑑於此,三商美邦人壽推出一次給付型「三商美邦人壽愛安心重大傷病終身健康保險」,採用了「全民健保」定義的重大傷病項目,排除七項先天性疾病及一項職業病,共保障了22大項、300多細項需長期治療且醫療費用較高的重大傷病項目,當保戶初次罹患且取得健保核發之重大傷病證明,立即給付一筆重大傷病保險金,而繳費期滿後,按「保險金額」之110%及「保險費總和」兩者取其大之值給付,增值的保障設計給予保戶更足額的重大傷病保障。
此外,「三商美邦人壽愛安心重大傷病終身健康保險」更提供壽險保障,若保戶在保險期間內身故、完全失能或保險年齡達100歲,且尚未罹患任一重大傷病時,即提供「身故保險金」、「完全失能保險金」或「祝壽保險金」的給付,讓保戶在增添醫療防護之時,同時達到守護家庭及規劃老年生活的需求。
30歲的男性為例,投保繳費20年期「三商美邦人壽愛安心重大傷病終身健康保險」,保額100萬元,年繳保險費33,500元。依罹患重大傷病的保單年度不同,最高享有110萬元的「重大傷病保險金」保障,保戶可自由運用此筆保險金,用來支付醫療費用、復健治療或購買營養品等,享有較好且有效的醫療照護。若未罹患重大傷病即身故、完全失能或是保險年齡達100歲時,也能享有最高110萬元的「身故保險金」、「完全失能保險金」或「祝壽保險金」。
三商美邦人壽提醒民眾,重大傷病的風險不能輕忽,應趁年輕、健康時規劃重大傷病保障,適時補足保障缺口,給自己及家人一個安心的未來。
附件

商品名稱:三商美邦人壽愛安心重大傷病終身健康保險

二、商品摘要
1.給付項目:
‧重大傷病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初次罹患條款所約定之「重大傷病」,且已依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所公告實施之「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免自行負擔費用辦法」規定,取得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核發之重大傷病證明者,本公司以診斷確定日為準,按下列約定給付「重大傷病保險金」,本契約效力終止:
第一保單年度按「保險費總和」之1.06倍。
第二保單年度起且於本契約繳費期間內,按「保險金額」及「保險費總和」兩者取其大之值。
本契約繳費期間屆滿後,按「保險金額」之1.1倍及「保險費總和」兩者取其大之值。
前項情形,被保險人取得「重大傷病」證明時,本契約效力已停止或終止者,仍按約給付「重大傷病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於繳費期間內經診斷確定符合「重大傷病」者,本契約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將不予退還,亦不併入「重大傷病保險金」內給付。
被保險人若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喪失全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資格,須先申請加保全民健康保險後,始得申領「重大傷病保險金」。
被保險人同時或先後致成二項以上重大傷病者,僅給付一項「重大傷病保險金」。

‧豁免保險費: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條款附表所列第二級至第六級失能程度之一,並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且於診斷確定日仍生存者,本公司自診斷確定日後之最近一期保險費應繳費日起,豁免本契約(不含附加於本契約之附約)有效期間內之應繳保險費,但本契約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不予退還。

‧累計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的退還: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滿十五足歲前身故且未曾申領「重大傷病保險金」者,本公司不給付「身故保險金」,僅退還身故時之「累計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本契約效力終止。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保險年齡達十六歲之保單週年日後身故且未曾申領「重大傷病保險金」者,本公司以身故日為準,按下列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本契約效力終止:
第一保單年度按「保險費總和」之1.06倍。
第二保單年度起且於本契約繳費期間內,按「保險金額」及「保險費總和」兩者取其大之值。
本契約繳費期間屆滿後,按「保險金額」之1.1倍及「保險費總和」兩者取其大之值。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滿十五足歲但保險年齡達十六歲之保單週年日前身故且未曾申領「重大傷病保險金」者,本公司按身故時之「累計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給付「身故保險金」,本契約效力終止。

‧完全失能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保險年齡達十六歲之保單週年日後致成條款附表所列完全失能情事之一且未曾申領「重大傷病保險金」者,本公司以診斷確定日為準,按下列約定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本契約效力終止。
第一保單年度按「保險費總和」之1.06倍。
第二保單年度起且於本契約繳費期間內,按「保險金額」及「保險費總和」兩者取其大之值。
本契約繳費期間屆滿後,按「保險金額」之1.1倍及「保險費總和」兩者取其大之值。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保險年齡達十六歲之保單週年日前致成條款附表所列完全失能情事之一者,本公司以診斷確定日為準,按「累計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被保險人同時致成條款附表所列二項以上完全失能程度者,本公司僅給付一項「完全失能保險金」。
被保險人致成完全失能情事之一如同時符合「重大傷病」者,本公司僅依約定給付「重大傷病保險金」。

‧祝壽保險金:
本契約至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一百歲之保單週年日仍持續有效且被保險人仍生存時,本公司將視同本契約滿期,按「保險金額」之1.1倍與「保險費總和」兩者取其大之值,給付「祝壽保險金」,本契約效力終止。
     2.參考費率:30歲男性,繳費20年,保額100萬元,年繳保險費33,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