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11-05

鑫生活型態 趁早規劃 回饋享老更多利

    
       1111「單身節」即將到來,根據內政部戶政司最新統計,國人平均結婚年齡每年逐漸攀升,從10年前的男性33歲,女性為29.2歲,到2017年平均結婚年齡再創新高,男性為34.5歲、女性31.7歲,女性年齡已經突破30歲大關;再者,從近20年來的結婚與離婚率來看,結婚率掉到千分之6以下、離婚率卻是增加到千分之2.3以上、新生兒人數更是掉到20萬以下,顯示現代人正處於不婚/晚婚、不生育、不承諾的新生活型態。

              受家庭牽絆程度較小的單身、頂客族,相較於三明治族群更能自主地運用金錢與時間,以追求較好的生活品質,但進一步思考,也代表著當邁入老年時期,可能面臨無人依靠,甚至遭遇經濟匱乏的窘境,因此,在追求新生活型態的同時,別忘了善待未來年老的自己,趁早為老年生活多備一份妥善規劃。「三商美邦人壽鑫多利美元利率變動型增額終身壽險」提供一個穩健安全的理財工具,當年度保險金額」自第1保單年度開始按「基本保額」依年單利7.5%逐年遞增至第20保單年度,第21保單年度起繼續按前一保單年度之「當年度保險金額」依年複利2.25%逐年遞增至本契約終止,此終身增額的特性,透過時間的累積,不僅可穩定提升保戶身價,更能讓親愛的家人多一份安心。
             以30歲的金先生為例,投保20年期的「三商美邦人壽鑫多利美元利率變動型增額終身壽險」,保額34,000美元為例,年繳保費為3,938.22美元(已扣減1%的自動轉帳保費折扣),在人生最具生產力的繳費期間,保障與身價皆具重要性,39歲起已擁有破百萬的保障,同時退休金亦持續快速累積;此外,還有機會利用增值回饋分享金來提高生活品質,使生活多一筆可自由運用的小確幸,繼續享受單身、頂客的美好。
             由於退休後生活維持大不易,如何避免退而不休,多勞又過勞的退休生活,建議及早備妥專屬的財務規劃表,按部就班執行,相信老年生活將會依舊晚美。


參考附件

一、商品名稱:三商美邦人壽鑫多利美元利率變動型增額終身壽險

二、商品摘要
1.給付項目:
‧身故(喪葬費用)保險金、完全失能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繳費期間內且保險年齡達16歲之保單週年日後身故或致成條款附表所列完全失能情事之一者,本公司按下列二款之一,其金額最大值者,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完全失能保險金」,本契約效力終止:
一、身故或完全失能確定時「基本保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二、身故或完全失能確定時「基本保額」對應之「保險費總和」。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繳費期間屆滿後且保險年齡達16歲之保單週年日後身故或致成條款附表所列完全失能情事之一者,本公司按下列三款之一,其金額最大值者,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完全失能保險金」,本契約效力終止:
一、身故或完全失能確定時「基本保額」對應之「當年度保險金額」。
二、身故或完全失能確定時「基本保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三、身故或完全失能確定時「基本保額」對應之「保險費總和」。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滿15足歲但保險年齡達16歲之保單週年日前身故者,本公司按身故時之「累計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給付「身故保險金」,本契約效力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保險年齡達16歲之保單週年日前致成條款附表所列完全失能情事之一者,本公司按完全失能確定當時之「累計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本契約效力終止。
如有「累計增加基本保額」者,本公司除依上述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完全失能保險金」外,另依上述計算方式給付「累計增加基本保額」對應之「身故保險金」或「完全失能保險金」。其「當年度保險金額」、保單價值準備金及「保險費總和」為「累計增加基本保額」對應之值。
※「當年度保險金額」:係由第一保單年度開始按「基本保額」依年單利7.5%,逐年遞增至第二十保單年度,第二十一保單年度起開始按前一保單年度之「當年度保險金額」依年複利2.25%,逐年遞增至本契約終止。如有「累計增加基本保額」者,其「累計增加基本保額」部分之「當年度保險金額」,依上述方式計算,但「基本保額」以「累計增加基本保額」為基礎。

‧退還累計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滿15足歲前身故者,本公司不給付身故保險金,僅退還身故當時之「累計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本契約效力終止。

‧祝壽保險金:
本契約至被保險人保險年齡到達105歲之保單週年日仍持續有效且被保險人仍生存時,本公司將視同本契約滿期,按「基本保額」對應之「當年度保險金額」給付「祝壽保險金」,本契約效力終止。
如有「累計增加基本保額」者,本公司除依前項給付「祝壽保險金」外,另依前項計算方式給付「累計增加基本保額」對應之「祝壽保險金」。其「當年度保險金額」為「累計增加基本保額」對應之值。

‧增值回饋分享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保險年齡達16歲之保單週年日後,本公司按下列約定給付增值回饋分享金:
一、自第一保單週年日至第六保單週年日,本契約之增值回饋分享金將依要保人申請投保時,所選擇下列二種方式中的一種給付增值回饋分享金:
(一)       抵繳保險費:要保人投保時選擇「抵繳保險費」者,於繳費期間內之每一保單週年日時,依每年計算之增值回饋分享金之值抵繳該次應繳保險費。
(二)       購買增額繳清保險:要保人投保時選擇「購買增額繳清保險」者,於每一保單週年日,依每年計算之增值回饋分享金之值為躉繳純保險費,計算自當日起生效之增額繳清保險金額。
二、第六保單週年日之後至本契約效力終止,本契約之增值回饋分享金將依要保人申請投保時,所選擇下列三種方式中的一種給付增值回饋分享金:
(一)       儲存生息:要保人投保時選擇「儲存生息」者,增值回饋分享金將依儲存生息之方式,逐月以各月宣告利率,依據日單利月複利方式累積至被保險人身故、完全失能或本契約終止時,並依本契約約定於應給付各項保險金或契約終止時一併給付。
(二)       現金給付:要保人投保時選擇「現金給付」者,本公司於每一保單週年日,依每年計算之增值回饋分享金之值主動以現金給付之方式予要保人。若每年計算之增值回饋分享金低於美元一佰元時,則依前目儲存生息方式累積達美元一佰元()以上時給付。
(三)       購買增額繳清保險:要保人投保時選擇「購買增額繳清保險」者,於每一保單週年日,依每年計算之增值回饋分享金之值為躉繳純保險費,計算自當日起生效之增額繳清保險金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保險年齡達16歲之保單週年日()前,於繳費期間內之每一保單週年日時,依每年計算之增值回饋分享金之值抵繳該次應繳保險費。但如要保人依本契約約定向本公司申請辦理減額繳清保險,或繳費期滿後之每一保單週年日仍屬有效契約時,而無法抵繳保險費者,應改採前項儲存生息方式辦理,並應於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16歲之保單週年日()時,就累計儲存生息之值為躉繳純保險費一次購買增額繳清保險,並計算自該保單週年日當日起生效之增額繳清保險金額。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保險年齡達16歲之保單週年日後適用第一項規定。

‧生命末期保險金:
在本契約有效期間未曾辦理減額繳清保險或展期定期保險且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16歲之保單週年日後,其生命依診斷書及其他相關資料判斷不足六個月時,得申領「生命末期保險金」。
其申領經本公司審查同意後,依下列二款約定金額之40%,給付予被保險人:
一、於繳費期間內,按申領當時「基本保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或「保險費總和」較高金額者。
二、於繳費期滿後,按申領當時「基本保額」對應之「當年度保險金額」、保單價值準備金或「保險費總和」較高金額者。
「生命末期保險金」之給付以一次且給付金額以美元三萬元為上限。

     2.參考費率:30歲男性,繳費20年,保額34,000美元,年繳保險費為3,938.22美元(含自動轉帳1%保費折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