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訊---自明(109)年1月1日起,臺灣正式終結現行國內「庫存象牙或象牙加工品」買賣許可,全面禁止象牙相關製品買賣,積極呼應國際大象保育。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7年7月13日公告修正〈野生動物保育法施行細則〉第33條、第33條之3,增訂保育主管機關得廢止保育類野生動物產製品買賣與陳列、展示原同意文件之規定,並明定將自(109)年1月1日起全面禁止買賣象牙,違者將處以6月以上5年以下徒刑併科罰金。
聯合國國際自然保護聯盟(International Union for Conservation of Nature,IUCN)在〈2016年大象現況評估報告〉(African Elephant Status Report
2016)中指出,野生非洲大象族群於2006年調查結果尚存50.8萬頭,至2015年僅剩41.5萬頭,族群數量大幅減損了約20%,以此下降趨勢,非洲象族群岌岌可危;報告中也指出象牙的利用與盜獵,仍是大象野生族群生存的最大威脅。因此, 2016年10月在南非所舉辦的第17屆瀕臨絕種野生動植物國際貿易公約締約國會議(CITES CoP17)大會,經各國代表討論決議,呼籲各國關閉國內合法象牙買賣市場。
自古以來,象牙在全世界諸多文化中,即被視為珍品,更是雕刻的上好材料,而受到人們喜愛與收藏。但也因為人類的濫捕利用,造成大象瀕臨滅絕。林務局表示,《野生動物保育法》在83年全文修正時,即依據該法第16條規定,原則禁止象牙製品買賣及在公共場所陳列、展示,但考量法規修正之時,相關藝品、刻印業等留有大量庫存,全面禁售會嚴重影響其生計,為保障相關業者權益,84年訂定〈庫存象牙產製品管理補充說明〉,作為落日條款。因此,當年申報之庫存象牙產製品,經主管機關核准後許可買賣,作為法規修正後降低產業衝擊的緩衝措施。
林務局與刻印、珠寶藝品業者代表多次座談會,基於「庫存象牙或象牙加工品」買賣緩衝措施已有25年,已非相關業者主要營業項目,為保育瀕危非洲象族群、維護全球生物多樣性,於107年公告修正〈野生動物保育法施行細則〉草案第33條第3項,明定自109年1月1日起國內象牙商業交易將正式終結,所有象牙製品不得再買賣。
林務局強調,所有象牙產製品,109年1月1日全面禁止買賣,原屬「庫存象牙或象牙加工品」之陳列、展示須經縣市政府審查許可。違反者依同法第40條可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金。且為善盡保育國際責任,宣示我國加強大象保育及打擊非法野生動物產製品貿易的決心,該局將持續辦理店家稽查與輸出入審查工作,也呼籲國人共同支持保育大象,切勿違法購買象牙製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