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主計處〈106年家庭收支調查報告〉統計,台灣每人每年消費支出平均約26.5萬元,換算每月消費支出至少2.2萬元,薪資扣除花費後,每人每年約可存下67,515元的儲蓄,但低利時代,單靠一年6萬元的儲蓄要累積一桶金實為不易!因此,三商美邦人壽提供高CP值的選擇~「三商美邦人壽保美利美元終身保險」可選擇10年、20年的繳費期間,中長期繳費的設計不但可以減輕每年繳保費的經濟負擔,又可達到擁有終身保障的目的,非常適合剛出社會的年輕人,而且繳費期間內即年年給付生存保險金,繳費期滿後生存保險金更加倍成長,在累積資產之餘,還能額外享有一筆可運用資金。
以25歲的女性社會新鮮人,投保20年期「三商美邦人壽保美利美元終身保險」為例,保額1.1萬美元,年繳保險費2,265.12美元(含自動轉帳1%保費折扣),壽險保障將自第一保單年度之13,200美元累積最高至39,699美元;另外,繳費期間內可年年領回550美元的生存保險金,此時年紀尚輕,可做為旅遊與進修基金,繳費期滿後可年年領回1,100美元的生存保險金,在保戶步入家庭責任最重的中年時期,加倍給付,體貼給予實際幫助,於退休後,更可規劃為退休金來源的一部分,人生的各個階段皆享有穩固依靠。
三商美邦人壽提醒社會新鮮人,決定財富多寡,不是看你賺多少錢,而是看你如何理財,在經濟獨立開始之時,透過規劃保險保障,不僅可分散人生風險,還能年領生存保險金及達成累積資產的目的,對自己的未來和家庭照顧負責。
一、 商品名稱:三商美邦人壽保美利美元終身保險
二、商品摘要
1.給付項目:
‧退還累計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
被保險人滿15足歲前身故者,本公司不給付「身故保險金」,僅退還身故當時之「累計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本契約效力終止。
‧身故(喪葬費用)保險金、完全失能保險金:
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16歲之保單週年日後身故或致成條款附表所列完全失能情事之一者,本公司按下列三款之一,其金額最大值者,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完全失能保險金」,本契約效力終止:
一、身故或完全失能確定時之「基本保額」對應之「當年度保險金額」。
二、身故或完全失能確定時之「基本保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三、身故或完全失能確定時之「基本保額」對應之「保險費總和扣除生存保險金總和之餘額」。
被保險人滿15足歲但保險年齡達16歲之保單週年日前身故者,本公司按身故時之「累計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給付「身故(喪葬費用)保險金」,本契約效力終止。
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16歲之保單週年日前致成條款附表所列完全失能情事之一者,本公司按完全失能確定時之「累計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本契約效力終止。
‧生存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自第一保單週年日起每屆滿保單週年日仍生存者,本公司按下列約定給付「生存保險金」:
十年期:自第一保單週年日至第十保單週年日按「基本保額」之百分之五給付;自第十一保單週年日(含)後至本契約效力終止按「基本保額」之百分之十給付。
二十年期:自第一保單週年日至第二十保單週年日按「基本保額」之百分之五給付;自第二十一保單週年日(含)後至本契約效力終止按「基本保額」之百分之十給付。
‧祝壽保險金:
本契約至被保險人保險年齡到達105歲之保單週年日仍持續有效且被保險人仍生存時,本公司將視同本契約滿期,按當時「基本保額」對應之「當年度保險金額」給付「祝壽保險金」,本契約效力終止。
‧生命末期保險金:
在本契約有效期間未曾辦理減額繳清保險或展期定期保險且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16歲之保單週年日後,其生命依診斷書及其他相關資料判斷不足六個月時,得申領「生命末期保險金」。其申領經本公司審查同意後,按申領當時之「當年度保險金額」、「保單價值準備金」或「保險費總和」扣除「生存保險金總和」之餘額較高金額者之40%,給付予被保險人。「生命末期保險金」之給付以1次為限且給付金額以3萬美元為上限。
2.參考費率:25歲女性,繳費20年,保額1.1萬美元,年繳保險費2,288美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