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3-25

青年節不清貧 三商美邦人壽祝(助)您躍升一步


    329日青年節即將到來,據主計處「107年人力運用調查報告」顯示,25~44歲受僱者雖平均每月主要工作收入為38,092元,但25~44歲受僱者每月主要工作收入在35K以下之比率卻高達52.59%,顯見此年齡層半數以上的人薪資皆在平均水準之下。面對薪資物價彼消此長的環境,扣除基本生活開銷後可支配餘額所剩無幾,年輕族群若想要再進修、國外旅遊、累積一桶金…實為不易!因此,如何妥善理財是年輕人跳脫青貧族的關鍵。
為使年輕族群不因金錢問題而放棄對人生的期待與規劃,「三商美邦人壽超多利美元利率變動型增額終身保險」提供一個穩定的保險理財管道,繳費期間20年期,拉長繳費期間,有效分散年輕族群短期繳費的經濟壓力,而分期繳費及長期配置更有避開匯率風險的效果,讓辛苦賺得的每一分錢能有效利用。另外,在繳費的同時,可年年享有生存保險金,第1~10保單週年日按「基本保額×1%」給付,第11~20保單週年日按「基本保額×2%」給付,第21保單週年日起按「基本保額×4%」給付至契約終止。趁著年輕時利用生存保險金作為旅遊補貼而增廣見聞,在步入婚姻後利用生存保險金作為家庭責任的分擔,當人生已達熟齡階段時,利用生存保險金作為退休規劃的一部分,依不同年齡需求靈活運用。
25歲的男性青年,投保20年期「三商美邦人壽超多利美元利率變動型增額終身保險」為例,保額2.5萬美元,年繳保費為3,465美元(含自動轉帳1%保費折扣),除享有終身壽險保障外,自第1保單週年日起,可領回250~1,000美元的三階段給付生存保險金至終身,每階段加倍給付,體貼保戶隨人生角色變換所增加的責任重擔,此外,還有機會獲得以宣告利率為基礎計算的增值回饋分享金,讓保戶多一筆彈性運用的資金,可拿來再投入購買保額提高保障或選擇現金給付讓生活多一筆可自由運用的小確幸。
靠老闆加薪,不如靠自己理財來加薪,三商美邦人壽給青年的建言:「時間為年輕人最大的武器,小錢大利用讓薪資不歸零」,善用保險穩定累積終身持有,不僅年年享有生存保險金,長期下來保本又增值,使自我身價躍升一步。


參考附件

一、      商品名稱:三商美邦人壽超多利美元利率變動型增額終身保險

二、商品摘要
1.給付項目:
‧身故(喪葬費用)保險金、完全失能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繳費期間內且保險年齡達16歲之保單週年日後身故或致成條款附表所列完全失能情事之一者,本公司按下列二款之一,其金額最大值者,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完全失能保險金」,本契約效力終止:
一、身故或完全失能確定時之「基本保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二、身故或完全失能確定時之「基本保額」對應之「保險費總和扣除生存保險金總和之餘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繳費期間屆滿後且保險年齡達16歲之保單週年日後身故或致成條款附表所列完全失能情事之一者,本公司按下列三款之一,其金額最大值者,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完全失能保險金」,本契約效力終止:
一、身故或完全失能確定時之「基本保額」對應之當年度保險金額。
二、身故或完全失能確定時之「基本保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三、身故或完全失能確定時之「基本保額」對應之「保險費總和扣除生存保險金總和之餘額」。
被保險人滿15足歲但保險年齡達16歲之保單週年日前身故者,本公司按身故時之「累計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給付「身故(喪葬費用)保險金」,本契約效力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保險年齡達16歲之保單週年日前致成條款附表所列完全失能情事之一者,本公司按完全失能確定時之「累計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本契約效力終止。
如有「累計增加基本保額」部分者,除依上述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完全失能保險金」外,另依上述計算方式給付「累計增加基本保額」對應之「身故保險金」或「完全失能保險金」。其「當年度保險金額」、「保單價值準備金」、「保險費總和」及「生存保險金總和」為「累計增加基本保額」對應之值。

‧退還累計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
被保險人滿15足歲前身故者,本公司不給付「身故保險金」,僅退還身故當時之「累計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本契約效力終止。

‧生存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自第一保單週年日起每屆滿保單週年日仍生存者,本公司按下列約定給付「生存保險金」:
一、第一保單週年日至第十保單週年日按「基本保額×1%」給付。
二、第十一保單週年日至第二十保單週年日按「基本保額×2%」給付。
三、第二十一保單週年日至本契約效力終止按「基本保額×4%」給付。

如有「累計增加基本保額」部分者,除依前項給付「生存保險金」外,另依前項計算方式給付前一保單年度末「累計增加基本保額」對應之「生存保險金」。

‧祝壽保險金:
本契約至被保險人保險年齡到達105歲之保單週年日仍持續有效且被保險人仍生存時,本公司將視同本契約滿期,按當時「基本保額」對應之「當年度保險金額」給付「祝壽保險金」,本契約效力終止。
如有「累計增加基本保額」部分者,除依前項給付「祝壽保險金」外,另依前項計算方式給付「累計增加基本保額」對應之「祝壽保險金」。其「當年度保險金額」為「累計增加基本保額」對應之值。

‧增值回饋分享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保險年齡達16歲之保單週年日後,本公司按下列約定給付增值回饋分享金:
一、自第一保單週年日至第六保單週年日,本契約之增值回饋分享金將依要保人申請投保時,所選擇下列二種方式中的一種給付增值回饋分享金:
(一)抵繳保險費:要保人投保時選擇「抵繳保險費」者,於繳費期間內之每一保單週年日時,依每年計算之增值回饋分享金之值抵繳該次應繳保險費。
(二)購買增額繳清保險:要保人投保時選擇「購買增額繳清保險」者,於每一保單週年日,依每年計算之增值回饋分享金之值為躉繳純保險費,計算自當日起生效之增額繳清保險金額。
二、第六保單週年日之後至本契約效力終止,本契約之增值回饋分享金將依要保人申請投保時,所選擇下列三種方式中的一種給付增值回饋分享金:
(一)儲存生息:要保人投保時選擇「儲存生息」者,增值回饋分享金將依儲存生息之方式,逐月以各月宣告利率,依據日單利月複利方式累積至被保險人身故、完全失能或本契約終止時,並依本契約約定於應給付各項保險金或契約終止時一併給付。
(二)現金給付:要保人投保時選擇「現金給付」者,本公司於每一保單週年日,依每年計算之增值回饋分享金之值主動以現金給付之方式予要保人。若每年計算之增值回饋分享金低於美元一佰元時,則依前目儲存生息方式累積達美元一佰元()以上時給付。
(三)購買增額繳清保險:要保人投保時選擇「購買增額繳清保險」者,於每一保單週年日,依每年計算之增值回饋分享金之值為躉繳純保險費,計算自當日起生效之增額繳清保險金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保險年齡達十六歲之保單週年日()前,於繳費期間內之每一保單週年日時,依每年計算之增值回饋分享金之值抵繳該次應繳保險費。但如要保人依本契約約定向本公司申請辦理減額繳清保險,或繳費期滿後之每一保單週年日仍屬有效契約,而無法抵繳保險費者,應改採前項儲存生息方式辦理,並應於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十六歲之保單週年日()時,就累計儲存生息之值為躉繳純保險費一次購買增額繳清保險,並計算自該保單週年日當日起生效之增額繳清保險金額。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保險年齡達十六歲之保單週年日後適用第一項規定。
‧生命末期保險金:
在本契約有效期間未曾辦理減額繳清保險或展期定期保險且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16歲之保單週年日後,其生命依診斷書及其他相關資料判斷不足六個月時,得申領「生命末期保險金」。
其申領經本公司審查同意後,依下列二款約定金額之40%,給付予被保險人:
一、於繳費期間內,按申領當時「基本保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或「保險費總和」扣除「生存保險金總和」之餘額較高金額者。
二、於繳費期滿後,按申領當時「基本保額」對應之「當年度保險金額」、保單價值準備金或「保險費總和」扣除「生存保險金總和」之餘額較高金額者。
「生命末期保險金」之給付以1次為限且給付金額以3萬美元為上限。
     2.參考費率:25歲男性,繳費20年,保額2.5萬美元,年繳保險費3,500美元。